政策
九洲官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6-05-11 219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太原市将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快城镇

关于印发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太原市将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详情如下: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落实《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政发〔2015〕47号),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完成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年度目标,分解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四大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部署2016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达到100%,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国家和省考核的9个断面中4个断面(娄烦县汾河水库出口和汾河李八沟断面、古交市汾河扫石桥断面、尖草坪区汾河上兰断面)水质达到优良;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优良;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下降30%。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市、县(市、区)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并实施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开展炼焦、钢铁、化工、纺织印染、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组织开展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2016年底前,制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作方案,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率先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管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汾河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炼焦、化工、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纤、纺织印染等项目水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其它河流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环境风险项目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开展城市建成区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制药、化工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管委、市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年底前,市、县(市、区)完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并实施,明确近远期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推进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市城乡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工建设汾河太原城区段治理美化三期工程,年内完成汾河小店桥上游河道截污,力争年底汾河小店桥断面具备稳定达标条件。清徐县白石南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成投运,力争年内实现美锦桥出境断面达标。启动汾河古交城区及下游段截污整治工程,为2018年古交市汾河扫石桥出境断面水质具备稳定达标条件奠定基础。启动阳曲县杨兴河综合整治工程,为2017年底阳曲县杨兴河出境断面水质具备稳定达标条件奠定基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清徐县政府、古交市政府、阳曲县政府负责落实)

3.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市区和古交市分别于2015年底前和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制定整治计划。2016年推进城区9条河流治理,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下降30%。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城乡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6年3月底前,完成晋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加快开展汾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年底前开工建设,日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推进古交市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工程。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已批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完成建设。(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县一市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6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完成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化改造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发生。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开展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工作,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城乡管委、市环卫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并实施,县城及县级市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市容环卫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协调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完善,开展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船舶与码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开展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完成太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中2016年年度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省农委、市城乡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加快复核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核定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2016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城乡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摸底调查,制定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市城乡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成果,推进有条件县(市、区)创建工作。开展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开展汾河流域生态需水试点研究工作。积极配合和协调省水利厅等省有关部门,开展汾河流域生态需水试点研究。(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汾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治理,启动汾河水库上游汾河干流湿地工程,完成岚河湿地工程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工作。自2016年起,市区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管委、市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16年完成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管委、市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娄烦县等位于汾河上游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的地区及汾河水库等良好水体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重点规划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将市区及清徐县、阳曲县等位于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地区的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纳入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城市蓝线规划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水系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标的水体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污染控制单元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重点排污单位,明确治理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健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修订,开展《汾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制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金融办参加)

2.完善标准体系。积极配合开展《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参与)

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在具备条件的跨市、跨县界断面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落实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结果,确保2016年起开展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农委、市发改委参与)

4.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企业排水达标监督工作,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

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6年起,全面推进市、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二)严格考核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逐项分解,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三)推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举报收藏 0打赏 0
 
更多>同类政策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200215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