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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26 202
核心提示: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皖经信中小融资〔2017〕161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现将《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7〕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制造业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开展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诚信,防范风险、加强监督、强化绩效的原则。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是获得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支持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以下简“中小企业”)。

优先支持制造强省战略确定的重点领域中小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融资租赁补贴的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续经营3年以上,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较好,社会信誉度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期偿还租金,在租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

(三)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期限在36个月及以上,截至申报时,已履约12个月以上。

(四)第一年还款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40%,前两年还款不超过总金额的80%。

(五)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实缴)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外登记,注册资本金20亿元(实缴)、资产规模50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2、无异常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近3年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投放额逐年增长。

第七条 中小企业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申请表(附表1、附表2)。

(二)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缴税情况、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租金支付情况、效果分析及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3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或凭证。

(四)开展直接租赁业务的:供需融三方协议(直租合同、买卖合同),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设备厂家发货凭证、清单,设备入库验收清单,设备安装验收清单,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双方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价值评估报告。

(五)企业还款计划表,融资租赁机构放款银行流水凭证,企业支付租金银行凭证(逐期),融资租赁机构收款收据流水凭证、租息发票(逐期)。

(六)企业和公司法人代表的征信报告(记录),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确权登记记录。

(七)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或凭证,征信报告(记录)。

(八)企业、融资租赁机构真实性及不提前解除租赁业务的承诺声明(附件1、附件2)。

(九)其他与该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与审批:

(一)企业向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审核,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贴项目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负责,并自觉接受财政、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经信部门应对本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后期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跟踪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第十二条 在获得财政资金补助后,中小企业不得自行提前还款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机构不得擅自要求企业提前还款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若出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须全额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否则,视同套取财政资金补贴处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中小企业,收回财政补贴,并纳入黑名单,在省信用体系网站予以记录,3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支持。

第十四条 对帮助中小企业在申请补贴时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的融资租赁机构,纳入黑名单,并在省信用体系网站予以记录,3年内不予受理其开展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补贴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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