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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6 204
核心提示: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以单笔交易金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进计费的方法收取。具体标准核定如下: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按3.5%收取;交易金额在100—200万元的按3%收取;交易金额在200-300万元的按2.5%收取;交易金额在300-500万元的按2%收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分别缴纳。

三、上述收费标准,仅限于试点期间(其节能量交易价格参照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标准执行)的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节能量交易试点结束过渡到市场竞价交易后,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的收费标准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你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你中心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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