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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01-03 335
核心提示:1月1日消息: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诸多规定将治理矛头指向政府采购的管理“黑洞”。
        1月1日消息: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诸多规定将治理矛头指向政府采购的管理“黑洞”。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事关政府公信力,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不完全统计和测算,我国公共采购市场规模已超过20万亿元。然而,面对如此大规模的采购市场,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却亟须完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只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可以依照,其余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地方规制,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业界一致期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能够尽早出台。
  完善法律制度的背后是为了更好强化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把宝贵的公共资金花在刀刃上。
  记者注意到,此次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多处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更突显其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政策目标。
  如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求突出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取向。
  此外还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明确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地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
  “重程序,轻责任”是造成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效率低”的主要制度因素。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条例强化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
  同时,条例更强调政府采购的阳光化运行。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表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应加快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下一步重点要依法推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要研究条例出台后对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规范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
  此外,王瑛强调,下一步还要结合GPA谈判进程适时启动法律调整的相关工作,并依法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落实新预算法的预算公开要求,将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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