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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唐山项目施工方反目 牵出系列招标内幕

   2014-11-22 407
核心提示:“这就是一场骗局,荣盛公司一步步迫使我们钻进他们预设好的‘陷阱’,导致我们现在血本无归,外债累累。”65岁的勾凤山手持厚厚的举报材料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苦诉道。
        “这就是一场骗局,荣盛公司一步步迫使我们钻进他们预设好的‘陷阱’,导致我们现在血本无归,外债累累。”65岁的勾凤山手持厚厚的举报材料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苦诉道。
 
        勾凤山系唐山湖畔郦舍小区施工方之一的秦皇岛二建项目负责人,与其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来自江苏、湖北、北京等8家建筑企业。上述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由上市房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002146.SZ)开发建设。
 
        2010年3月,荣盛发展全资成立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荣盛”),由该公司具体负责湖畔郦舍项目的实施。然而,在湖畔郦舍的建设过程中,一系列行为导致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的裂隙加深,进而引发多家施工企业的集体“控诉”。
 
        据施工方介绍和有关会议纪要内容,2010年7月19日,开发商与施工方在未进行公开招投标之前,事先串通,采取“先定后招”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之后在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围标、陪标”,并据此签订“阴阳合同”以逃避税费。
 
        另据多名施工企业负责人反映,2010年至2012年之间,唐山荣盛通过施工企业不断向荣盛发展“输血”,仅六家施工企业就为唐山荣盛“转账”高达5亿多元。
 
        据知情人透露,上述“模式”并非荣盛发展在唐山一地独有,广东湛江、江苏南京、辽宁盘锦、山东临沂、河北沧州、邯郸、廊坊等地均不同程度地采用了上述模式。
 
        涉嫌串标围标
 
       荣盛发展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18.6368亿元。2007年8月8日,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为河北省首家通过IPO上市的房地产企业。
 
       2010年,荣盛发展进军河北省唐山市,拿下丰南镇五至八街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其中,湖畔郦舍小区为其重点打造的精品住宅项目之一。该项目位于唐山市丰南区友谊大街和青年路交叉口,一期总占地848亩,总建筑面积约140万平方米。2010年8月份开始动工建设,2012年年底竣工。
 
        2010年7月19日,唐山荣盛在唐山市丰南区招待所3楼会议室召集湖畔郦舍项目一期工程定标大会,参会人员有尚中卫、岳凤平、张新辉等人,均为唐山荣盛公司相关人员,其中尚中卫为唐山荣盛法人代表。据参会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回忆称:“当时唐山荣盛在未进行正式招标之前,先行召开定标会,参与的企业有20多家,在定标会现场,唐山荣盛不断地压价,一轮轮淘汰报价高的,后来各单位的报价已经接近成本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他们(唐山荣盛)说,大伙不要担心,后期通过合同变更、增项等方式,每平方米肯定让你们赚到50元到80元。”
 
        荣盛发展董秘陈金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施工方所反映的先定标后招标问题,我们调查落实后,实际上是前期发招标信息,进行工程相关情况介绍。”
 
        但记者获悉的一份盖有唐山荣盛公司印章的《定标会议纪要》显示,会议完成了定标结果的通报,最终确定江苏登达、武汉振发、杭州天和、华宸建设、丰润建安(后变更为秦皇岛二建)、北京宏富、武汉三星、浙江鸿翔、北京蓝天、中外建华城等十家中标施工单位,该《纪要》形成的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一位参与此次定标会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证实:“在唐山荣盛主导操纵下,湖畔郦舍一期13个标段已经明确确定了十家施工企业,并对2010年7月29日在唐山市丰南区住建局进行的公开招标作了分工,由哪家中标哪个标段,哪家陪标,都做了详细的安排。最终造成前后两次中标结果完全一致。”
 
        由此,湖畔郦舍一期约140万平方米的工程施工方被确定。
 
       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兰志学律师分析认为:“事实上,公开招标已经沦为走过场,这种事先通气串标,进而围标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操控招投标而中标的应认定为无效,据此签订的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熟悉当地建筑市场的人士认为,在建筑市场一直都是 “狼多肉少”的现状,这么大的工程,各施工企业都想拿到手,加上当时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低于成本报价先抢到施工资格后再通过变更以及增项等方式获取利润的现象比较普遍。
 
       “定标会后,唐山荣盛开始督促我们尽快进场,我们九家施工企业2010年8月初先后进场开工,而进场之时,合同还未正式签订,我是8月6日进场,8月31日签的正式施工合同,而中标通知书的下发日期为9月3日。”秦皇岛二建勾凤山对记者表示。
 
       “阴阳合同”
 
       多名施工企业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证实上述人员的说法,“即使是后来8月底签订的合同,也是‘阴阳合同’,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是一种,而实际执行的是另外一种,备案合同总额低于实际执行合同总额,当时唐山荣盛给出的说法是为规避相关税费,所以将备案合同总额调低。”
 
       上述施工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多份备案合同与实际执行的《协议书》,记者发现,多份备案合同总额低于实际执行的《协议书》总额数千万元不等。
 
       对此,荣盛发展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本不存在‘阴阳合同’一说,后合同属于‘补充协议’性质,主要是对备案合同主要条款进行细化,整体内容上无实质性差别。”
 
       “即使是按照实际执行的合同价款,与正常的市场价差距也很大。”秦皇岛二建勾凤山表示。唐山荣盛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多份合同显示,单方造价从1200多元/平方米到1400元/平方米之间。“与合理市场价每平方米相差400多元,同期其他项目的施工方拿到的单方造价已达到1900多元/平方米,合同价连成本都不够,干的越多就亏的越多,现在我欠材料款高达8000多万元,已经无力周转。”一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2014年7月16日,秦皇岛二建委托唐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心对湖畔郦舍一期4-2号住宅楼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依据河北省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等相关规范性文件,2014年8月7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显示,该栋住宅楼单方造价为1816元/平方米。
 
        低于成本价,为何这么多企业仍然要参与施工呢?记者多次追问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给出的理由是“当时听信了唐山荣盛的承诺”。
 
       “这是荣盛发展惯用的手法,在全国其他地方,基本上采取先定标、后招标,压低单方造价,并承诺签订合同后通过变更等方式给予施工企业补偿,但实际实施的时候并非如此。在廊坊、沧州、邯郸、湛江、南京、盘锦、临沂等地均是采用此种模式。”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而低价中标已是行业潜规则,在合同实施期间,通过变更、增项等手段以期获得利润,如果开发商打破潜规则,当初的承诺不予兑现,最终导致施工企业难以为继,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现象频发,廊坊112名农民工讨薪案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例子。”
 
       据媒体报道,荣盛发展因“112名农民工讨薪案”执行不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13日两次挂到黑名单上。
 
       “采取‘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工程发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就应该认真执行。”荣盛发展有关负责人认为,“实际上公司后期已经做了让步,对外墙材料以及地砖等给予了高价确认,但施工企业还是不满足,其实他们就是想多要钱。”
 
       “借道”输血
 
       荣盛发展与施工企业的“纠葛”还不止于此,多名施工企业负责人爆料称:“荣盛发展多次通过我们走账,将唐山荣盛巨额资金转移至其母公司,以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紧张问题。”
 
       多年来,荣盛发展一直走的是“高周转、高杠杆”的迅速扩张之路。“这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后盾,以荣盛发展这些年的表现来看,资金一直是其持续发展的羁绊。”业内人士分析道。
 
       资料显示,2012年,荣盛发展共拿地26宗,新增建筑面积相较2011年增长了182%,购地金额约63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24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显示2012年其总资产负债率达到76.62%。
  
       “缺血”的荣盛发展将目光转向刚刚拿地并获得银行贷款的唐山荣盛。但囿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借贷”的禁止性规定,荣盛发展打起了施工企业的“主意”。
 
       2010年至2012年间,唐山荣盛多次将巨额资金通过施工企业转移至荣盛发展及其关联公司。江苏登达、武汉振发、秦皇岛二建、北京宏福、武汉三星、浙江鸿翔等企业成为其“输血”的通道,累计转账金额已高达5亿元。
 
      “唐山荣盛利用给我们付工程款之机,多付我们工程款,然后要求将大部分款项汇至总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只留下小部分作为工程款,为掩人耳目,每次都跟我们签订多方协议,实际上协议内容都是虚假的,我们为尽快拿到工程款,也就被动配合了。”多名施工企业负责人手持协议文本以及转账凭证向本报记者透露。
 
 
       针对上述行为,荣盛发展回复记者称:“这实际上是母公司对资金的调配手段,在房地产企业也非常普遍。2008年时资金的确比较紧张,之后就已经得到解决,对于企业的资金是否吃紧不能只看负债率,目前我们的负债率约80%,但剔除预收款之后负债率只有约40%左右,所以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金往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母公司资金吃紧。”
 
       “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所以双方的经济往来应该账目明晰。荣盛发展与唐山荣盛以及施工企业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唐山荣盛将企业资产或利润违规转移至母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锋表示,“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可以不需缴纳将上述钱款作为利润交给母公司时应缴纳的相关税收。二是降低子公司的资本规模,降低了子公司实际偿债能力,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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