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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晰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

   2014-04-21 |2860
核心提示:  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试点因子将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涵盖900余家排污单位。

  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试点因子将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涵盖900余家排污单位。

  2013年12月18日,广东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为进一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征收范围,试点期间主要正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

  《办法》规定,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限定的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开展。

  此外,二氧化硫年排放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适用对象及范围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并报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指出,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分配。试点期间,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而排污权交易则应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上进行。

  《办法》还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在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跨区域流转,但是不得突破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期的总量控制目标。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下一年度不得从其他区域购入排污指标。

  《办法》特别强调,珠三角地区不得从区域外购买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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