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机电部
文 号:机电部机电生[1992]1014号
发布日期:1992-6-29
执行日期:1992-6-2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节能监测程序
第四章 监测结果处理
第五章 节能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提高用能水平,降低能源消耗, 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节能监测是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 机电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能源利用标准、 节能监测
法规和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机械工业企、事业的能源消耗、用能设备效率、九洲官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能耗水平、 能源供应质量以及新建、扩建工程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机电部生产司是机械工业节能监测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机电部节能监测中心(简称部节能监测中心)为机电部能源监测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司)根据需要与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协商建立行业节能监测站。
第六条 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在部节能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开展机械行业或其他行业委托的节能监测工作,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节能主管部门审定。
(二)对机械行业各节能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并对节能监测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协助部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机电部用能标准、节能监测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协助部节能主管部门编制机械行业节能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各地区(行业)节能监测主管部门及节能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