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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2014-05-15 3080 12408k 0
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3号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目前,我国相当于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尚未颁布。一些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擅自要求企业开始样车达到相当于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检测,收取检测费用,给机动车生产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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